一篇高考疑似抄袭作文引发的思考

2011-11-08 12:26:15

 6月25日本报A15版报道了《高考优卷作文疑似“抄袭”?》的新闻,一篇在今年高考中得到高分的作文卷《我于咖啡中看见》被指疑似“抄袭”。在这篇千余字的作文中竟有6处、近300字引用了七堇年的散文随笔《被窝是青春的坟墓》中的原句(2007年11月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)。

  在之后的讨论中,有七成读者“力挺”考生,认为考生考试不容易,高考作文不必苛求,还有的读者甚至称赞考生记忆力超强、博览群书,还有很好的临场应用能力。

  面对这样的事件,我们该从何种角度来看待?对它的评价更普遍和更深刻的意义在哪?

  律师:法律上不算侵权

  郭敬明《梦里花落知多少》涉嫌抄袭庄羽的《圈里圈外》一案以郭败诉告终。庄羽的代理律师、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的邢凤华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,“首先需要明确的是:高考作文抄袭与著作权法‘著作权保护’中的抄袭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。著作权法‘著作权保护’中,抄袭行为界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,而高考作文中抄袭行为的界定是为了培养学生独自创作的能力。当然二者在某些方面存有共性,如都鼓励和倡导独创性等。因此在高考作文中判断是否构成抄袭,不能简单地套用著作权法‘著作权保护’中抄袭行为界定的标准和方法。”

  据邢凤华律师介绍,著作权法中的“权利限制”条款规定,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。在此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不构成侵权,不属于抄袭。也就是说,高考作文中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,是为个人学习所用,按照法律规定,不属于抄袭行为。

  那么如果将此事放在著作权领域考虑,一千多字的作文,使用了他人的片段达到近1/3算不算抄袭?邢律师的回答是,在司法程序中,字数多少也不是绝对的界定方式,还要根据相关的原则和规定。“当然如果高考作文又作为作品公开发表,便应该按照著作权法‘著作权保护’中界定抄袭行为的原则和方法来加以界定。”

  但这篇优卷作文曾在至少三家报刊上公开发表,那么这是否又算“抄袭”?邢律师表示,这需要具体考虑,比如有没有注明考生姓名、有没有取得稿费、是否征得考生的同意才发表等细枝末节的问题。

  教师:“押题套题”成常态

  “‘有备而来’是高考应试作文的常态。”福州三中语文高级教师朱天骐老师如是说。

  “现在进考场前考生们肯定有一些准备,当然多数教师会指导考生们进行一些改造,而不是完全照搬,比如今年备考中很多教师就指导考生们写与汶川大地震相关的文章,然后将报纸上的文章、范文整理出来,再将可能拓展的话题一一说明。”

  “也有类似‘万金油’似的文章,比如一些时下热议的话题,举个例子:‘农民工’题材的,就可以将准备好的材料套用在去年的高考作文‘季节’中,你可以讲春风助学,讲送温暖,再联系一些关键字眼,议论几句,于是素材马上就可以经过简单的技术处理,变成一篇不错的作文———再高明的批卷老师也看不出‘抄袭’的痕迹。”朱老师也很无奈地说,这样的应试辅导对孩子真实的写作能力当然是有弊无益,但做老师的也只能对作文不好的学生进行如此补习。

三种情况视为抄袭

  那么高考阅卷中何种情况可认为是抄袭卷呢?福建儿童发展学院副教授郑伟早年也曾经参与高考作文评卷工作。他认为,“一般人理解文字雷同或照搬就属抄袭,但我认为严格上说这篇高考作文并不算抄袭,因为即使拿掉那些被认作是‘抄袭’的部分,仍然是一篇不错的文章,可以看出这名学生的写作水平和他博览群书以及超强的记忆能力,那些雷同的文字并非生搬,上下文衔接得通畅,也表达了自己的思想,不能一棍子打死。”

  郑老师告诉记者,虽然考题中明确要求“不得抄袭”,但要判断是否抄袭确实很难,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套用多少字算抄袭,每个评卷教师也有自己的评价眼光。按照他的经验,以下三种情况可视为抄袭:一是完全照抄;二是大部分文字是别人的,只是在过度句上进行勾勒;三是构思、立意都是别人的,有意地用自己的文字改造。

  不该下“套”过早

  为什么喜欢套?“是因为教学的过程中出了问题。快高考了老师们发现考生还不会写文章,于是就出了‘套用’这个下策。”郑伟老师告诉记者,很多老师都喜欢教考生写“安全作文”。之所以“安全”,说明评卷老师还是有一个框架在那里,有他的“潜在标准”,于是就有一定的套路,学生经过训练可以迎合这样的“审美情趣”。

  郑伟老师认为,之所以出现“应试作文”,出现此类的“有备而来”,关键问题是不适当的时候做了不适当的事:小学的时候应该保持孩子的灵气,让孩子对写作有兴趣,而我们过早地把一些所谓“方法”、“概念”、“规律”教给他们。如果到了初中再讲方法和规范,到高中对“思想深度”有所提升的话,不仅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方向,考生们也就不需要再套题,一样能够写出精彩文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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